《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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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事项变更
1.在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变更申请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2.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3.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注: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登记事项变更
1.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变更申请材料。
2.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3.《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注: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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