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多地点执业申请条件
第七条 医师申请多地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七)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八条 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期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七)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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