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时限:
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的决定,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核发《许可证》的决定;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需要现场检查验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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