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认证检查和验收标准:
四、《重庆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和认证检查验收标准》检查项目共134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2项,主要缺陷项目(*)44项,一般缺陷项目88项,药品零售企业新开办时的许可和认证检查项目(▲)59项。
(一)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时,许可和认证检查项目(▲)59项必须全部符合要求,否则不予通过。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之日起120日内,应进行一次全面的GSP认证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9条进行处理。
(二)换证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与认证检查验收执行以下规定:
1.检查未发现严重缺陷项目和主要缺陷项目,且一般缺陷项目不超过8项的,通过检查。
2.检查未发现严重缺陷项目和主要缺陷项目,且一般缺陷项目在9至30项的,责令限期整改;检查未发现严重缺陷项目,主要缺陷项目不超过9项,且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项目之和不超过30项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复查,发现严重缺陷或主要缺陷项目的,不予通过;发现一般缺陷项目超过8项的,不予通过。
3.检查发现1项严重缺陷项目的,不予通过;检查发现主要缺陷项目超过9项的,不予通过;检查发现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项目之和超过30项的,不予通过;检查发现一般缺陷项目超过30项的,不予通过。
(三)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许可与认证的,应当全部符合相应项目的要求,否则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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