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局
关于从业药师使用管理相关通知
《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到2015年末零售药店全部配备执业药师,但由于执业药师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原因,目前难以实现《规划》目标。2001—2004年期间,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实施从业药师政策。通过考核,认定一批具备一定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长期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的人员为从业药师,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弥补执业药师数量的不足,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服务能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经研究,决定实施从业药师过渡政策。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长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
有条件地延长现有从业药师资格期限至2020年。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从业药师开展确认工作;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经确认在册的从业药师可有条件地继续在岗执业;从2021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二、确认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
(一)确认从业药师继续从业资格,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且未获得执业药师资格;
2.近三年一直在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服务岗位从业,并连续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3.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二)确认和复核工作程序:
1.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药师确认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须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经确认并登记造册的从业药师名单,按照附件格式填写并报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3.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对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名单进行复核,结果及时反馈。
4.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政务网站将本行政区域通过确认和复核的人员名单及其从业企业等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上述工作应于2016年2月底前结束。
三、过渡期从业药师的使用和管理
(一)2020年12月31日前,由经过确认的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经营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二)从业药师过渡性政策仅限于已有的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三)经确认的从业药师不得随意变更从业企业,其所在企业不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时,方可向原确认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不得跨省登记。未经变更登记自行变更从业企业的,不再具有从业药师资格。
(四)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经营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注:本通知内容最终解释归食药监局,详细通知查看:http://www.sfda.gov.cn/WS01/CL0852/135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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