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两种
1.许可事项变更是指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的变更。
2.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事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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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变更: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药品生产企业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变更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变更手续。
登记事项变更: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注:药品生产许可证具体相关法律法规可参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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