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即从本月1日起,对全市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在去年已经实施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改革后,企业申办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提交“一套材料”,由工商部门“一窗受理”,并直接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企业登记等相关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在部门间实现共享互认。
改革前已经成立的企业应向工商部门申请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从2018年1月1日起,将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已经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重新换照。
来源 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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