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食药监发布了《关于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零售药店根据自身药品经营需要,可以凭纸质处方销售处方药,也可以依托信息化条件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
一、零售药店根据自身药品经营需要,可以凭纸质处方销售处方药,也可以依托信息化条件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
二、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取与医疗机构对接的方式,实行计算机联网并通过信息系统从医疗机构获取电子处方。
(二)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管理制度。
(三)事前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医疗机构对接等情况,连锁门店可由其连锁企业统一集中报告。
(四)按规定做好电子处方的收集、审核、调配、核对和保存,处方审核、调配和核对人员在电子处方上应有的签字,可采用电子签名或在信息系统内留痕的方式进行。
三、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是药品流通领域新的探索,相关各方应规范自身行为,并依法承担有关责任,确保用药安全。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发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并报告市局。市局将根据零售药店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试行情况,适时改革完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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