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主要的法律依据,即法律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以下简称“医师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2)《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
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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